【已结束】关于公开征求《泰安市深化“歇业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以应办尽办为原则,一次办结为目标,重构跨部门、跨系统办事流程,对经营主体歇业事项进行梳理和整合,切实推进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市场主体歇业配套措施推进歇业备案集成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落地见效,将经营主体营业执照歇业备案登记、税务停业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社保、医保)、公积金停缴封存登记等歇业相关事项整合为“歇业一件按照“一窗受理、一网申报、并联审批”模式,为企业提供更深层次、更加便利的歇业备案一站式集成服务,我局起草了《泰安市深化“歇业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切实推进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市场主体歇业配套措施推进歇业备案集成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落地见效,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歇业备案行为,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深化“ 歇业一件事”集成服务制定如下方案。公开征集时间:2024年4月1日—2024年5月1日。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日(以电子邮件发出或者邮戳时间为准)。
1、网络征集:登陆泰安市市民之家网站“意见征集"栏目( http://smzj.taian.gov.cn/col/col169472/index.html ),并请在标题注明“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字
样。
2、信件征集: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民之家3楼企业服务大厅),邮编:27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3、电子邮件征集:spjsczrz@ta.shandong.cn
4、联系电话:0538-8538150
泰安市深化“歇业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完善市场主体歇业配套措施推进歇业备案集成服务的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泰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营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利情形的,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年,并依法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事项范畴
经营主体“歇业一件事”包含经营主体“一件事”和个人告知“一件事”,各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调整。
(一)经营主体“一件事”。经营主体在完成营业执照歇业备案登记后,同步社保、医保参保信息登记、公积金停缴封存登记等事项。同时,符合税务停业办理条件的经营主体可同步申请办理税务停业申请: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 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二)个人告知“一件事”。
1、经营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经营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经营主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缴清社会保险费,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人员减员登记。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2、经营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经营主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缴清医疗保险费,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医保参保人员减员登记。经营主体歇业期间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缴清相应欠费(含滞纳金)后,参保职工在欠费所属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进行补报。
3、经营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4、经营主体歇业期间,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社保减员的,可告知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就业困难认定。
二、工作措施
(一)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根据“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标准要求,开展流程再造、信息共享,将经营主体办理歇业时依次向备案登记机关、税务、人社、医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革为“一窗受理、统一办理”。线上,经营主体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窗通——歇业一件事”服务专区申请歇业备案登记,提供全程网办服务,一次申请、一表填报、同步办结;线下,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经营主体“歇业一件事”窗口提交歇业材料,统一受理、内部流转、专项对接。
(二)推行“一表填报、信息共享”。将经营主体“歇业一件事”所需表格汇总整合,以《经营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为主表,将《停业复业报告书》《职工情况一览表》等税务、人社、医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需要采集的信息整合为附表,形成《经营主体歇业“一件事”申请书》,申请人一次填报,无需重复提交材料,实现“一表申请、一次填报、多方共用”。建立经营主体歇业信息共享机制,备案登记机关运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证照库等共享信息,及时将歇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给人社、医保、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三)实现“自主选择、并行审批”。拟定《泰安市歇业备案“一件事”清单》,经营主体在“歇业一件事”窗口通过清单自主选择需要办理的营业执照歇业备案登记、税务停业办理、社保医保参保信息登记、公积金停缴封存登记等事项。经营主体选择相应办理事项后,由备案登记机关与税务、人社、医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接,优化办事流程,实现“歇业一件事”事项并联办理。
(四)优化“帮办代办、暖心服务”。拓展帮办服务内容,设置歇业业务帮办代办员,为办理歇业的经营主体提供业务咨询、政策解读、表单填写、材料准备、网上申请等贴心周到的帮办代办服务,主动向歇业企业解读歇业后政策帮扶、企业恢复经营等事项。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提供规范文本,按照“能快则快”原则,提升办事效能,承诺即来即办、半日办结,最大限度降低经营主体办事成本。
(五)实施“审管联动、包容监管”。备案登记机关及时将歇业经营主体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将备案的歇业经营主体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名录库中移除。歇业期间,经营主体应当在国家规定时间内依法填写并公示年度报告,监管部门不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的行为作为违法行为处理。
一、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歇业”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设立,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解决经营主体歇业相关手续多、环节多、跑腿多等问题,结合泰安实际,起草了《泰安市深化“歇业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文件出台的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市场主体歇业配套措施推进歇业备案集成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与注销相比,歇业的好处是什么?
与注销相比,歇业可为经营主体实现“停机保号”。一是保留经营主体资格,恢复营业无需重新办理一系列手续;二是合法降低水、电、气、暖、租金等运营成本,同时又能保留企业名称、字号、商标等合法权益;三是实现灵活经营,可视市场情况,随时恢复生产经营,帮助经营主体平稳度过困难时期;四是办理手续简单,无须到税务局办理清税证明,只需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即可。
四、哪些经营主体可以办理歇业?
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均可办理歇业。
五、经营主体歇业期限是多久?
经营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经营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经营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经营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经营主体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歇业后想要恢复经营怎么做?
经营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终止歇业。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歇业”制度给陷入困境的经营主体提供了介于注销和正常营业之间的第三种选择,让经营主体有了更合理、更低耗方式生存的路径。
七、办理歇业有哪些具体的措施?
一是集成歇业服务流程。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推行了经营主体歇业“一窗办理”,责经营主体歇业材料的统一受理、内部流转和跟踪督办。同时将依托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建立“歇业一件事”线上服务专区,为经营主体歇业提供全程网办服务。二是简化纳税申报方式。如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按月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可改为按季预缴申报等,切实减轻了经营主体负担。三是完善社保医保政策。歇业经营主体可以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未足额缴纳医保费的,缴清欠费后,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进行补报。四是允许住房公积金缓缴。经营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且缴存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五是实施包容性监管。对于已备案歇业的经营主体,不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名录库,年度报告相关数据可作零申报。且歇业经营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或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不视为存在违法行为。
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社会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及建议。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5月2日